針對第10000941號“RACHEL ZOE ZR”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美國瑞秋佐伊公司(下稱瑞秋佐伊)與廣州紅谷供應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紅谷公司)展開了一場歷時5年的糾紛。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紅谷公司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決定得以維持。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紅谷公司于2011年9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珍珠層粉、空氣清新劑、牙用光潔劑等第5類商品上。
2013年4月,瑞秋佐伊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不予注冊申請,主張紅谷公司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損害了瑞秋佐伊所有人瑞秋·佐伊的在先姓名權,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瑞秋佐伊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且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5年6月作出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紅谷公司不服,于同年7月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2016年4月,商評委作出不予注冊復審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損害瑞秋佐伊主張的在先姓名權,亦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瑞秋佐伊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但是,紅谷公司申請注冊的多件商標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或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相近,超出了正常生產經營使用的需要,明顯具有借他人市場聲譽牟利的目的,已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的情形。綜上,商評委決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紅谷公司不服,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被法院一審駁回,紅谷公司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除被異議商標外,紅谷公司在多個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300余件商標,涉及多件與其他具有較強顯著性或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以及利用他人在先商標聲譽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參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紅谷公司惡意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不應予以核準。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紅谷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行家點評
惠 博 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標代理人: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备鶕鲜鲆幎ǖ奈牧x,其只能適用于審查已注冊商標,而不能適用于審查未注冊商標。但是若涉案商標在申請注冊時便系采用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的,審查機關若不予以制止,不僅會使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被損害的風險加大,而且違背了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的立法精神。同時,依據“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規則,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也應適用于審查未注冊商標。
該案中,紅谷公司除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外,還在多個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300余件商標,涉及多件與其他具有較強顯著性或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種惡意大量申請注冊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場競爭和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反了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實踐中,法院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的立法精神,將“沒有真實使用目的,大量搶注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行為界定為“擾亂商標注冊秩序”,從而適用該條款規定的“不正當手段”予以規制。由于商標搶注是近年來我國商標法實踐中引起較大關注的現象,故在相關的司法政策中也應一貫強調要用足用好現行法律,遏制惡意搶注,從而有利于凈化市場環境,有力打擊搭便車、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