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46條****項規定了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剽竊、抄襲他人作品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其主觀上是未經他人同意,而故意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拿來當作自己的作品進行發表。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在數量上一般表現為將他人作品的內容大量用作自己的作品進行發表;或者在質量上將他人作品的主要情節、故事、*精華的部分進行改頭換面后當作自己的作品進行發表。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不僅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力,還侵犯了我國著作權管理秩序,對社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
在作品的創作中,引用是一種重要的寫作手段。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疇。著作權法第22條第二款列出了12項可以合理使用作品的情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又對引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的引用目的僅限于3個:一是推薦或介紹某一作品;二是分析或評論某一作品;三是為了說明某一問題或某一觀點。除此3個目的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就不屬于引用。同時,引用必須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