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宣判了一起涉及“百度烤肉”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深圳市億百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億百度公司)等四被告在相關網站、店面招牌、菜單及經營場所內裝潢上使用“百度烤肉”文字標識,并突出使用“百度”二字的行為,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0萬元。
原告百度公司訴稱,其在第42類商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百度”“百度一下,你就知道”“baidu”“百度及圖”等一系列商標。近年來,百度公司發現億百度公司在國內多個城市開設了“百度烤肉店”,并在網站上大量使用含有“百度”標識的內容,為此,百度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08萬余元等。
針對百度公司的起訴,億百度公司辯稱,其于2010年獲得“億百度”商標專用權,利用該商標制作牌匾,并進行宣傳,屬于依法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等。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百度”二字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經過長期、持續的宣傳和使用,“百度”積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各被告作為商事主體,不可能不知悉“百度”的知名度,其在主觀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譽的故意;消費者看到“百度烤肉”等字眼時,容易將被告的餐飲服務與百度公司建立直接聯系,減弱“百度”商標的顯著性,侵犯了原告商標的合法權益。
此外,深圳中院還認為,各被告在企業名稱中直接使用“百度”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借助了“百度”作為原告注冊商標多年累積的聲譽,造成了市場的混淆和誤認,為自己不當攫取了應屬于原告的商機和利益,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深圳中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目前,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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